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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農地重劃條例第2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6、3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110年4月27日起至110年5月27日止。
二、標售標的坐落、底價與投標保證金:詳抵費地標售清冊。
三、投標手續:自公告之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向本府地政處(重劃科)、本縣竹田鄉公所及萬丹鄉公所免費領取投標單、投標封及投標須知(函索者,請繕附收件人信封,書明詳細住址,並貼足郵票)等相關資料,或於本府(地政處)網頁( http://web.pthg.gov.tw/plantpp)下載,填妥投標單(標價未達標售底價者,所投之標無效)加蓋印章後連同應繳投標保證金支票(保證金支票或本票應載明本府為受款人)、投標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附證明文件一併裝入投標封,並於封面填寫齊全密封後以掛號郵件於開標日上午8時30分以前,依投標須知標號所載寄達屏東郵政528號信箱;逾期寄達者,視為無效原件退還。
四、開標日期與地點:民國110年5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府327會議室依標號次序當眾開標
五、付款方式:得標人自得標之日起一個月內,連同保證金繳足得標總價款百分之五十,其餘得標總價款百分之五十,應於得標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
六、本案標的物標售於繳清價款後按現狀點交,本府不負民法所定瑕疵擔保責任;有關詳細位置圖,可至本府地政處閱覽或逕至現場參觀。
七、本公告標售標的物,在開標前本府得變更公告事項及停止開標,投標人不得異議。
八、開標日遇停止上班事由者,除有特殊情形得由本府另行公告開標時間及地點外,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日之同一時間辦理,不另行公告。
九、其他規定事項詳投標須知。

 

依據:

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暨閱覽地點:公告期間自 110年 2月8 日起至110 年3 月 9日止,計30日;首揭清冊陳列於本府地政處及本縣九如鄉公所公開閱覽。
二、土地改良物補償基準:「屏東縣辦理公共工程用地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查估基準」、「屏東縣辦理公共工程用地農作改良物及水產養殖物、畜禽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
三、土地改良物救濟金核算方式:重劃區內未提出合法證明文件且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依屏東縣政府辦理公共工程用地核發救濟金要點發給救濟金。
四、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或救濟金領取日期:俟公告期滿後,本府另函通知。
五、土地之建築物改良物及雜項物拆遷日期:自領取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或救濟金或將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或救濟金存入保管專戶之日起,限期30日內拆遷,逾期不自行拆遷者,依法拆除。
六、土地改良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補償清冊內容如有異議者,請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並註明土地改良物之土地坐落地段、地號及簽名、蓋章,並附聯絡住址電話,俾利查處,逾期不予受理;如無異議者,公告期滿確定。
七、本重劃區應行拆遷或清除之土地改良物均已查估完竣,不得增加任何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

 

 

公務人員信用貸款

 

公告本縣辦竣農地重劃區抵費地及零星集中土地公開標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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